中美贸易战:你需要知道的原产地问题

[发布时间 2018-05-18 09:50:56]

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是什么?

原产地(Origin),原意是指来源地、由来的地。而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那是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会根据本国的利益考虑,按照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比如,适用优惠税率,或者是根据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贸易保护的需要而加征报复性关税,就像是此次中美贸易战中的加征15%~25%的关税。为了实施这些关税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者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因此,原产地认定成为一国采取的关税待遇、贸易措施等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原产地标准,即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归属。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分别制定本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但是,仍然有一些国际通行的规则。

例1,在A国领土上开采的矿产品出口,该矿产品的取得完全源于A国,这就是原产地的“完全获得”规则,很容易判定。

例2,有关产品从A地进行原材料采购,在B地进行主要工序的加工,在C地进行最后的组装,最后在D地包装出口,该产品的原产地是哪儿呢?这就比较难判定,通行的规则是最终使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是原产地,这就是原产地认定的“实质性改变”规则。

这一标准起源于美国,随着国际分工的细化和跨国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产品的生产制造环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质性改变”规则成为判定原产地的基本标准。但是,“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各国的规定又不同,所以说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2.中美原产地规则是否相同?认定标准有何差异?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中、美两国的原产地规则也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优惠关税安排,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适用“协定税率”的原产地规则,一般都是由签订自贸协定的国家协商一致后确定,与中美贸易战中的原产地规则不同。贸易战中适用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美国认定标准

美国尚未通过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成文法(美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都有成文的原产地规则,较为详细和具体),美国海关依赖一系列的法院判决、海关条例以及海关解释对货物原产地进行判定,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➀ 产品的性质、名称和用途是否发生改变;

在中美贸易战中,海关将按照上述“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对有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美国、中国做出认定。并且,在有关加税政策停止实施之前,中、美两国海关都会将来自对方国家的进口货物进行重点监管和查验,确保加税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因此,进出口企业需要在了解中、美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应对和准备工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➁ 产品生产过程的增值是否达到一定比例;

➂ 产品最本质的特征是由生产过程赋予的还是由原材料赋予的。

但是,最终认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仍然依赖于个案的判定,缺乏稳定性和透明度。

中国认定标准

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中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设定,也是海关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主要依据,主要标准包括:

➀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➁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来说,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按清单中列明的具体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3.如何认定货物原产地,企业有何救济渠道?

在中美贸易战中,海关将按照上述“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对有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美国、中国做出认定。并且,在有关加税政策停止实施之前,中、美两国海关都会将来自对方国家的进口货物进行重点监管和查验,确保加税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因此,进出口企业需要在了解中、美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应对和准备工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

依据美国《关税法》的规定,美国海关对所有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判定。如果海关认为货物原产地内容申报有误,可以拒绝放行货物。对于海关提出的原产地质疑,进口商可以根据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和产品实际情况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有关产品仅在中国进行简单包装,产品的性质、名称和用途未发生改变;或者是在中国进行的加工工序所产生的增值数额较小,不构成实质性改变等。

救济渠道:进口商可在海关做出不予放行的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海关提请复议,海关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进口商也可以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延长时限以准备证据。进口商如对海关做出的最终决定不服,可在最终决定做出后180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提起诉讼。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从美国进口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原产地,并依法缴纳税款。企业应当根据中国的原产地规则确定货物原产地,并在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上予以报明。海关将根据需要对货物随附单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查验,或者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以确定货物原产地。

在通关流程结束后,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中国海关仍然保有对进口货物进行稽查的权力。如果经稽查认定货物原产地申报有误,海关将依法作出稽查补税决定,如果认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是存在伪报走私嫌疑的,将移交海关缉私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救济渠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原产地认定和征税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海关纳税争议实施“复议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企业对海关原产地认定等直接影响税款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企业有何法律风险,需特别注意什么?

鉴于此次加税力度前所未有,其势必对相关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涉及的原产地问题既关键,认定又比较复杂。在贸易战的特殊背景下,可以合理预测,中、美两国海关都可能将来自对方国家的进口货物作为审查监管重点,包括加大单证审核力度,加强物流信息等数据风险分析,甚至提高实际查验的比例,从严掌握认定标准,加大对伪报、瞒报、误报等行为的查处或者处理力度等。

在防范和避免法律风险方面,相关进出口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➀ 中、美两国对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应当区分情况,根据进口货物应当适用的认定标准来确定货物原产地,确保依法申报。

➁ 认真审查确定原产地的有关产品加工、增值等资料。有的情况下,相关资料需要从境外供货商处获取,而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企业应当注意提醒资料提供方确保提供资料的准确性,避免因为他方提供资料的错误,导致进口企业的原产地申报也出现错误,并且尽量在合同中对他方提供资料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加以约定,安排好救济措施。

➂ 即使此前已经就相同产品向海关申报过原产地并且也获得海关放行,如果海关通关过程中未对原产地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说没有通过实际查验来验核原产地,没有就原产地问题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详细资料并作出实质性认定等,并不意味着原来的原产地申报内容就一定是准确的。因此,根据具体情况,企业有可能仍有必要对原产地申报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重新审查确认,确保合规。

➃ 原产地认定专业性强,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企业也可以利用海关预裁定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在货物实际进口前向海关申请原产地预裁定等。对于一时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可以申请通过提交税款担保的方式进行通关,避免因为原产地申报不实导致行政处罚,或者承受其他不利后果。

此外,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由于临时政策调整带来的大幅加税,将使有些原本已经生效的合同面临履行困难、甚至需要变更或解除等问题。能否主张以不可抗力(例如国家法律、政策等变化)为由解除合同,也可能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之一。建议进出口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审慎处理,例如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从双方损失最小化的角度出发修改相关条款,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保单约定及时报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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