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等级评价应避开这些高危区

[发布时间 2017-11-22 11:17:51]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三章对纳税人等级评价做这样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案例展示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税务局也经常接到各种咨询电话,今天,小编就整理了几个企业在纳税信用评分的常见问题,这里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释。   

问:您好,为什么我们公司的年度起评分是90分呢?   

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5号公告)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因此,当企业在评价年度不存在以上指标的情况下,年度起评分为90分。   

问:我们公司2016年4月开始经营,是否可以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40号)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务违法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贵公司在2016年度的评价中,因未满一个评价年度,不参与本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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