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出口退运那些事儿(一)

[发布时间 2017-11-14 09:17:19]

一、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的资料: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要提供)。

(4)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5)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涉及委托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

(注:2015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时,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除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外。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各项内容改由海关出口报关单位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

二、出口货物退运后转内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的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要提供)。

(4)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运转内销后企业的进项税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后,办理退运手续时,是否需要补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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