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宣传专题教育

[发布时间 2019-04-03 08:30:33]

按照省国资委党委、集团党委要求,通过开展4月15日第四个“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日活动,使干部职工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培养和增强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本次宣传教育重点如下: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一言以蔽之,就是从整体视角认识和把握国家安全问题。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问题具有多样性、关联性和复杂性。习主席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 《宪法》节选

1. 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 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 《反间谍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  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三) 《国家安全法》节选

《国家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具体的对下面的7个领域国家安全任务做出了指示。

1. 政治安全

《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2. 国土安全

《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3. 信息安全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4. 科技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5. 军事安全

《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三、国家安全制度

(一)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二)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三)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四)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五)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六)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四、国家安全保障

(一) 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二) 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三)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四)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五)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五、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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